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585-2号申请执行人毛煜阳,男,200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学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理人:李锐娜,女,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松,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现租房住安徽省阜阳市易景国际小区内。毛煜阳申请执行毛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02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毛松的工资账户,因该案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占伟
审判员 史昌俊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 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