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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585-2号

毛煜阳申请执行毛松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煜阳,毛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585-2号申请执行人毛煜阳,男,200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学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理人:李锐娜,女,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松,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现租房住安徽省阜阳市易景国际小区内。毛煜阳申请执行毛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02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毛松的工资账户,因该案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占伟

审判员  史昌俊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 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