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68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洪文,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合发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刘洪文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洪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洪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洪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