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执1069号之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069号之三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王彦才、王彦书、王彦宝、侯文翠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第二条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彦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