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74号本院在执行吴艳霞与李友升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友升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友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
离婚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74号本院在执行吴艳霞与李友升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友升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友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