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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68号

褚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褚红霞,张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68号申请执行人褚红霞。被执行人张国良。本院在执行褚红霞申请执行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杰执行员  贾磊执行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