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609-1号
原告:刘某。
被告:成某。
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20日以已与被告成某、余某某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保全费2,9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周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