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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609-1号

刘某与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609-1号

原告:刘某。

被告:成某。

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20日以已与被告成某、余某某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保全费2,9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周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