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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行审79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与郭景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人民政府,郭景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02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339号,组织机构代码01354955-3。法定代表人高材林,市长。委托代理人祁霁,松原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郭景芬,女,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62********。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5】2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松原市“五洋北”棚改项目,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被执行人郭景芬的房屋及附属物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后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执行人郭景芬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松政房征补【2015】2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当日向被执行人郭景芬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郭景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松政房征补【2015】2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郭景芬未行驶法律赋予的权利,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景芬依法应当履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松政房征补【2015】2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韩冬霞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