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栩铭。关于被执行人张栩铭犯盗窃罪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栩铭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栩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被执行人张栩铭罚金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杰 彬
书 记 员 陆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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