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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388号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与张栩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张栩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栩铭。关于被执行人张栩铭犯盗窃罪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栩铭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栩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被执行人张栩铭罚金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杰   彬

书 记 员 陆晓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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