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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007号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树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吴树深,德旭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007号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法定代表人廖启洲,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树深,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莫旗。被告德旭颖,女,成年,汉族,职业不祥,现住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树深、德旭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0元(减半收取为203.00元),由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大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