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007号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法定代表人廖启洲,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树深,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莫旗。被告德旭颖,女,成年,汉族,职业不祥,现住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树深、德旭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0元(减半收取为203.00元),由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大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