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554号原告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贵东,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马祥寅。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坤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可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