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沈凤杰,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5日。
被执行人:刘桂枝(刘玉汁),女,汉族,生于1966年。本院在执行沈凤杰与刘桂枝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桂枝(刘玉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小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义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