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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15号

沈凤杰与刘桂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凤杰,刘桂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沈凤杰,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5日。

被执行人:刘桂枝(刘玉汁),女,汉族,生于1966年。本院在执行沈凤杰与刘桂枝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桂枝(刘玉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小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义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