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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71号

邢美岩与被执行人高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美岩,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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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邢美岩��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379002760204482。

被执行人:高先,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北大街,3790021974110910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美岩与被执行人高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1)龙民三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凤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