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邢美岩��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379002760204482。
被执行人:高先,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北大街,3790021974110910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美岩与被执行人高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1)龙民三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凤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