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蔡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某,农民。蔡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蔡某彩礼人民币17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蔡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解华书
审判员 黄海军
审判员 冉茂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