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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033号

顼力成与藁城区常安镇锁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顼力成,藁城区常安镇锁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033号原告顼力成(顼菊领)。委托代理人顼兵团。被告藁城区常安镇锁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树芳,村委会主任。

原告顼力成诉被告藁城区常安镇锁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锁家寨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顼力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顼兵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锁家寨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顼力成诉称,1989年,村委会人员找到我家,说我的房屋让张傻彬暂住一下,张傻彬要结婚,婚后三个月就搬走。就这样张傻彬住上后一直不走直到现在。我退休后回家住,就开始找村委会要回我的房屋,就是解决不了。我又找镇政府出面找大队归还我的房屋,村委会为我写了一份租房协议,当时每年按2000元租金付给我(出钱是村委会垫付的,村委会没有告诉张傻彬是村里替他付的租金,签名是村委会替张傻彬签的字),这很明显就是村委会侵占了我的房屋,为找回我的房屋,我曾多次找村委会交涉,经镇政府调解至今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依法判令归还我的房屋;2、要求依法判令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交以下证据:1、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2、锁家寨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一份;3、2012年5月15日协议书一份;4、租房合同一份。被告锁家寨村委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锁家寨村村民,在锁家寨村有宅基地一处,藁城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8月19日为其发放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处宅基地原有房屋三间,自1989年由锁家寨村村民张傻彬占有使用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起诉张傻彬,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藁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系五保户王小人所建,王小人参加五保户后,该房屋已收归村委会所有。1989年11月,村委会同意张傻彬入住该房屋,张傻彬系有权占有,且时间早于原告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间,不能认定张傻彬侵害了原告的物权,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张傻彬停止侵害、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该房屋仍由张傻彬占有并使用。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要求被告锁家寨村委会返还其房屋,但被告锁家寨村委会并未占用其房屋。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锁家寨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顼力成要求被告藁城区常安镇锁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返还房屋、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顼力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丽丽

人民陪审员  李大伟

人民陪审员  纪书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