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80号申请人李和平,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存亮,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贵平,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XX,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原籍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白兆金,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白兆金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因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红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