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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380号

李和平与苗存亮、高贵平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和平,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80号申请人李和平,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存亮,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贵平,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XX,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原籍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白兆金,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白兆金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因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红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