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执836号

刘愿申请执行李双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愿,李双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刘愿,男,汉族,2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双锁,男,汉族,42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刘愿申请执行李双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愿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双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李双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李双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