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4民初2118号
原告:王桂芳。
被告:袁友中。
被告:陈兔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与被告袁友中、陈兔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案件保全费540元,合计10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