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义,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王红,地址榆树市红星乡杨乡村*组。杨国义与王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4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国义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国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国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记员苏雨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