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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催1号

天津企辰聚氨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天津企辰聚氨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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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催1号申请人天津企辰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厚刚,任董事长。申请人天津企辰聚氨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尉氏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400052-26098868(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河南省金久龙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珪璋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帆

审 判 员  赵园园

人民陪审员  王水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员李亚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