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催1号申请人天津企辰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厚刚,任董事长。申请人天津企辰聚氨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尉氏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400052-26098868(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河南省金久龙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珪璋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帆
审 判 员 赵园园
人民陪审员 王水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员李亚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