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3执36号

梁启崇、梁启超等与梁仲凤、梁乃存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启崇,梁启超,梁启钰,梁启程,梁翰林,梁启新,梁汉光,梁仲凤,梁乃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梁启崇。申请执行人梁启超。申请执行人梁启钰。申请执行人梁启程。申请执行人梁翰林。申请执行人梁启新。申请执行人梁汉光。被执行人梁仲凤。被执行人梁乃存。申请执行人梁启崇、梁启超、梁启钰、梁启程、梁翰林、梁启新、梁汉光与被执行人梁仲凤、梁乃存关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梁仲凤、梁乃存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仲凤、梁乃存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16年5月8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水泉村泉井屯涉案土地进行现场勘验、走访查明,被执行人梁仲凤、梁乃存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经自动履行了(2015)贵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审 判 员 黄       春       先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审 判 长 韦品全

审判员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张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晓       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