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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68号

刘振保与哈尔滨市南岗区顺天保温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振保,哈尔滨市南岗区顺天保温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刘振保,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顺天保温材料厂,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红旗村七屯。经营者李宝田,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刘振保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顺天保温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西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振保于2016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67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西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