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斯琴朝格图,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玉梅,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斯琴朝格图、玉梅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XX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