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7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1981年2月16日生,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张学良,男,1976年12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85244.19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广权
审判员 龚培民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