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354号原告方明,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芦立杰,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方明与被告芦立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明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方明负担。
审 判 长 颜 燕
人民陪审员 周金路
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