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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2354号

方明与芦立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明,芦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354号原告方明,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芦立杰,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方明与被告芦立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明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方明负担。

审 判 长  颜 燕

人民陪审员  周金路

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