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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607号

桂林市江东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市江东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玉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江东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骆晓芳,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玉泉,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桂林市江东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玉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5)星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莫达志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