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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326号

李勇齐、唐淑芬与尹显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勇齐,唐淑芬,尹显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初326号原告李勇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中,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淑芬,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中,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显光,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勇齐、唐淑芬与被告尹显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黛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齐、唐淑芬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大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显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勇齐、唐淑芬诉称,被告与原告唐淑芬娘家父母系同村人,二原告想利用竹城公路入口处自己的责任田修建房屋。因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困难,原告唐淑芬之母听别人说被告有关系,便找到被告要求其为原告办理建房审批手续。2014年9月左右,原告唐淑芬之母给被告20000元现金,一星期过后,被告又在原告母亲手拿走20000元现金。同时,被告还要求原告唐淑芬请人呷饭,给每人200元的红包,并拿去2000元去洞口歌厅唱歌。过了一段时间,被告又到原告唐淑芬母亲手拿去现金10000元。故被告除用去请客等其他开支近万元外,还拿走原告现金5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被告一直找种种借口,至今没有办好。原告在没有办法情况下只得要求被告退钱,经多次催收未果。后被告于2015年8月2日出具一承诺书,保证在一个月内给原告办理好建房审批手续,结果被告仍然没有履行承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54000元。原告李勇齐、唐淑芬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的承诺书,拟证明被告拿去原告5万元现金用于办理建房手续;2、对刘桂菊的调查笔录1份;3、对唐淑芬的调查笔录1份。上述2、3拟证明被告从原告唐淑芬母亲及原告唐淑芬处拿走现金5.4万元的事实。被告尹显光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开庭审理,被告尹显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听取其质证意见。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互相印证了被告收取原告现金5万元用于办理建房手续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但对于原告唐淑芬及其母亲陈述的拿走其他开支4000元因承诺书中被告没有认可,且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对该事实不予采信。依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本案如下基本事实:原告唐淑芬父母与被告系同村人。二原告欲利用洞口县竹城公路入口处自己的责任田修建房屋。原告唐淑芬之母听人说被告有关系,能够办理好建房审批手续,就找到被告要求其为二原告办理该手续。自2014年9月左右开始至2015年期间,被告先后从原告唐淑芬及原告唐淑芬母亲刘桂菊手中拿去现金5万元,但之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即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出具一承诺书,其内容为“我:尹显光包办李勇齐建房手续一事,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一月时间内办妥,如不办妥,如数把伍万元钱退还给李勇齐。此承诺。”,但之后被告仍然没有履行该承诺,原告遂诉至本院而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给付被告现金50000元,后建房手续没有办理好,原告要求退还,被告已经没有合法的理由继续占有该资金,理应退还。故本院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显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勇齐、唐淑芬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勇齐、唐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尹显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黛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