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吴。被执行人黎。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7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