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宁。
被执行人:李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刘小宁申请执行李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2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