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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执225号

王运峰与尚玉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运峰,尚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225号申请人王运峰。被执行人尚玉峰。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运峰因与被执行人尚玉峰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玉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一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