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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85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申请执行白振海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白振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白振海,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白振海银行存款6126498.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