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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261号

杨有申请执行狄拥军、严银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有,狄拥军,严银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杨有,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狄拥军,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严银福,男,5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杨有申请执行狄拥军、严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