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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414号

姜建、陈明生与陈敏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姜建,陈明生,陈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3414号原告姜建。原告陈明生。被告陈敏杰。

原告姜建、陈明生与被告陈敏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原被告对于漏水原因有争议,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建、陈明生及被告陈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建、陈明生诉称:本人于2015年2月入住东方曼哈顿X-XXXX,发现厨房、卫生间漏水、经几次交涉,房东不肯维修,漏水逐渐蔓延至房间、客厅、厨房、卫生间,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渗水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3000元。

被告陈敏杰辩称:房屋是2010年2月购买的,购买后我一直出租,之前一直没有出现问题,2015年8、9月,我接到物业及原告电话,我当时在外地就赶回来了,我跟物业说要找出漏水原因再修理,不能让我把整个都打掉,当时我也去原告处看漏水情况,我说维修和赔偿都是应该的,但应由租客史海燕进行赔偿,她居住房屋用水不当造成损害,厨房角阀生锈,水大量流出,史海燕不予理会造成厨房积水,积水通过墙壁渗到原告家中,史海燕正常用水就不会出现漏水,我们家的防水没有问题。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昆山市玉山镇超华世纪广场X号楼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XX室)所有权人,被告系昆山市玉山镇超华世纪广场X号楼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XX室)所有权人,原被告系上下相邻关系。2015年2月,两原告入住1202室后,XXXX室渗水至XXXX室厨房、卫生间、卧室,造成XXXX室厨房吊柜、卧室墙纸发霉以及卫生间浴霸、吊顶积水等侵害,后两原告联系被告,被告陈述自己于2015年8、9月左右得知该情况并从外地赶回更换厨房角阀。对于渗水原因,原被告有争议,被告认为XXXX室防水没有问题,系承租人史海燕用水严重不当造成XXXX室地面积水渗至楼下,两原告认为除此之外还有XXXX室卫生间地漏防水没有做好。两原告提供昆山尚奕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维修预算表一份,证明维修XXXX室遭受的侵害需花费3144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但认为应由史海燕承担。另查明:被告将XXXX室房屋出租史海燕居住,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并续租至2016年3月20日。现史海燕已经搬离,XXXX室无人居住且水阀关闭,未继续渗水。以上事实由原告姜建、陈明生提供的照片、预算表、被告陈敏杰提供的租赁合同以及原被告庭审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XXXX室渗水至XXXX室造成XXXX室受损,作为XXXX室所有权人的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渗水系承租人用水不当造成,但被告在发现渗水现象后仍与承租人续签合同,对于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若确系承租人用水不当造成渗水,被告可凭证据向其主张权利。对于两原告损失3144元,被告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现XXXX室未继续渗水,故本院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对于渗水进行维修的诉请不予支持,若两原告今后发现XXXX室继续渗水,可凭证据向被告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敏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姜建、陈明生损失3000元。

二、驳回原告姜建、陈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昆山建行营业部,账号:32×××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敏杰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建、陈明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代理

审判员 郑 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