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37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龙,地址榆树市保寿镇赵家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李龙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辉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