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立东。本院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立东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被判处罚金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梁立东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就强制被执行人缴纳刑事罚金五千元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立东自觉缴纳了罚金五千元。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03执3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勇 金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 判 长 张波
代理
审判员吴勇金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 判 长 张波
代理
审判员吴勇金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 判 长 张波
代理
审判员吴勇金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其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