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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031号

韦利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0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阿兵”(另案处理)携带螺丝刀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村环东22栋,两人用螺丝刀撬开该楼705房房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郭某甲现金8000元;之后,两人又上到八楼用螺丝刀撬开805房房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郭某乙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2760元)。后“阿兵”将盗得的电脑变卖,总共分给韦某某1500元赃款。2015年12月5日晚,韦某某、“阿兵”携带螺丝刀又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村西一巷2栋,两人用螺丝刀撬开该楼502房房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无法拍价)。随后两人将笔记本变卖,韦某某分得200元。2015年12月7日8时许,韦某某、“阿兵”携带螺丝刀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新村南4巷12号,两人用螺丝刀撬门,盗走该楼604房被害人赵某现金500元,盗走铁岗新村南4巷12号B栋404房被害人李某现金800元,盗走铁岗新村南4巷12号B栋403B房被害人梁某现金100余元。2015年12月9日8时许,韦某某、“阿兵”又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村企图再次盗窃作案时,被治安员发现盘查,韦某某被当场抓获,“阿兵”则逃离现场。本案所有涉案赃款赃物均未能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陈某、赵某、李某、梁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记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加 云

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

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璇(兼)

书 记 员 王 子 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