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50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负责人赵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玉娟,女,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赵彦波,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张兆义,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立安,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李旗斌,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赵立超,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玉娟、赵彦波、张兆义、李旗斌、王立安、赵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99.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元、执行费759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一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