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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执保2号

黄旭远与大名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田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旭远,大名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田振生,崔秀芳,苗国虎,陈彦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5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黄旭远。被申请人大名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系冀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注册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黄月平。被申请人田振生。系冀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崔秀芳,系田振生妻子。被申请人苗国虎。系冀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所有人。被申请人陈彦彩,系苗国虎妻子。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的冀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殿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