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负责人苏建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柳州市普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加才,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超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柳州市普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超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超进已于2016年1月27日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现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柳州市普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超进关于(2016)桂0203执884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师豫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