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648号
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安里106-1-12.
被执行人:孙艳红,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团结路西.
被执行人:安希玉,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团结路西.陈健申请孙艳红等借款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建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