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661号原告张翠英,女,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郭俊杰,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英诉被告郭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英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翠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英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翠英承担。
审判员 包牧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友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