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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637号

刘艳方申请执行格日乐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方,格日乐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方。被执行人格日乐图。刘艳方申请执行格日乐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格日乐图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惠农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塔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