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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503号

刘凯申请杨维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凯,杨维友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凯,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杨维友,地址榆树市八号镇大岗街道。刘凯与杨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长民四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维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维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维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长民四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 员员  宋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