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邱��明。
被执行人:余锋。
被执行人:毛日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邱青明和被执行人余锋、毛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路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