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蕊,地址榆树市紫云阁小区*单元***室。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徐蕊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徐蕊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