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729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合。被执行人郑宇洲。被执行人赵国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民初字第023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宇洲及其妻子、赵国青及其妻子在银行的存款47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宇洲及其妻子、赵国青及其妻子相当于47500元及利息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郑宇洲、赵国青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