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回执字第0017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忠祥与被执行人黄埔珍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忠祥,黄埔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175-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祥,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黄埔珍,男,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祥与被执行人黄埔珍侵权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黄埔珍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回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云

审 判 员  张朝民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