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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667号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邢保合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邢保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67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邢保合,地址榆树市环城乡卢家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邢保合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保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邢保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邢保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辉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