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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2549号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杨运峰、沈宏军、冯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杨运峰,沈宏军,冯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549号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组。代表人杜华,该支行行长。被告杨运峰,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69********),汉族,汽车运输,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组。被告沈宏军,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71********),汉族,司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组。被告冯晓平,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1********),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杨运峰、沈宏军、冯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455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