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华县雨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文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某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县雨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秦某某共同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案件受理费1540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3240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华县雨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秦某某目前均无偿付能力,故在本次执限内未能执结。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李某以华县法院受理不利于案件进一步查控执行为由,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对该案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代为执行。本院审查后报请渭南市中院予以指令执行。2015年4月29日,渭南市中院依据(2016)陕05执他字第2号裁定。指令本案由潼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华执字第003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弥继峰
审 判 员 冯继忠
代理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