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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81号

张春城申请王胜勇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城,王胜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城,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王胜勇,地址红星乡头号村5组。张春城与王胜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胜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春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胜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春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胜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春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雨忠 来自